荆门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08-13
第一条 为完善分层分类人道救助体系,规范荆门市红十字会财政预算人道救助专项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及时高效的原则。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
4.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5.坚持家庭自救、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人道救助实行一次性救助制度,申请人因同一事由致困的,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不再重复救助。
第五条 指定捐赠给个人的人道救助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管理使用,指定受赠人不得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无具体捐赠意愿的资金,由红十字会根据人道救助需求依法统筹使用。
第六条 救助资金使用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物流、交通、仓储、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列支额度和范围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在编人员经费支出。
第七条 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持有户籍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1.因重大疾病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无力承担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可能造成终身重大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医治花费巨大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疾病。
2.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经其他渠道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3.遭遇其他人道危机,急需临时救助的低收入人口、特殊困难群体及突发急难对象。
第八条 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配合开展相关费用核查;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申请人救助资格认定。
第九条 申请渠道:
1.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荆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http://www.jmsredcross.org.cn/index)下载申请表,填写后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辖区内遭遇急难的困难对象,协助其申请救助。
3.委托申请:申请人可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申请,14周岁以下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救助受益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
2.《荆门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可通过官方渠道下载)。
3.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低保享受情况、各类救助享受情况证明,低收入人口可免于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4.专项证明材料:
(1)大病救助类: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含医保报销单、商业保险补偿单、民政补贴材料等)。
(2)灾害及意外伤害类:县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出具的灾害认定证明、意外伤害相关佐证材料及费用单据。
5.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同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一条 材料提交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线下提交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材料不齐备的,受理单位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申请,后续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救助实施以县(市、区)红十字会为责任主体,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救助申请,负责统筹指导、资金调配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
1.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对危及生命安全、急需救助的情况,可“先行救助”,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事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急难情况缓解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登记、签字、盖章等手续。
2.一般程序(适用于过渡型、支出型救助):
(1)初审:县(市、区)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必要时开展入户调查,低收入人口可免于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刚性支出情况,初审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公示: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及属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救助类别、救助金额等,保护个人隐私,不公开无关信息。
(3)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批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资金。
4. 县(市、区)红十字会无力承担的救助申请,经本级审核后向市红十字会提交救助请示及相关材料。市红十字会复核程序:
(1)收到县级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救助建议并报会领导审核,提交会党组(扩大)会研究确定。
(2)不合格材料退回县级红十字会。
(3)审批通过后,在市红十字会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并作出回应。
(4)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救助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特殊情况可现金发放并完善签领手续,确保资金直达受助对象。
第十五条 年度救助资金执行完毕后,当年救助工作终止;年度救助汇总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在市红十字会官方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及救助享受情况的。
2.经核实不符合救助原则和条件的。
3.医疗救助中个人自费承担资金不足10000元且无特殊困难情形的。
4.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提供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 救助金标准根据救助类型、困难程度及筹资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临时救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的临时救助,由综合业务部现场审核报会领导同意后即办。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急慢性疾病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经其他各种社会救济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人道救助。
能够提供个人自付费用的救助标准:
(1)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含)以上、不足20000元的,救助1000元;
(2)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含)以上、不足30000元的,救助2000元;
(3)个人自付费用30000元(含)以上的,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救助。
无法或者不便提供个人自付费用的,可根据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给予1000-3000元救助。
3.市委、市政府提出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4.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直系亲属及红十字志愿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救助。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捐赠财产管理制度,实行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救助工作接受以下监督:
1.政府监督: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2.内部监督:红十字会监事会加强对捐赠财产接收、管理、分配、使用的全程监督。
3.社会监督: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及捐赠财产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4.捐赠人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资料,红十字会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20日内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渠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人道救助款物;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立即整改并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荆门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